(一)建立激励机制。为推进低效及闲置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对由政府收回、收购土地,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可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以亩为单位(元/亩),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再开发中引入的项目,其产业类型符合各级政府(管委会)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执法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管委会)是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各地要严格落实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开竣工核验、公示牌验收等制度,着力构建低效及闲置用地处置、违法用地查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格局。
(三)形成工作合力。对于认定为低效及闲置建设用地、违法用地的,在未经依法处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和所有权登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境评价批复手续;发改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安监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批复等许可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资金支持;税务部门足额征收土地使用税;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和市政部门不予通电、通水、通气。对于认定为低效及闲置建设用地需要重新开发利用,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办结相关手续。
(四)强化目标考核。市政府建立低效及闲置用地处置、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五挂钩”目标考核机制,即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与低效及闲置用地处置挂钩,新增建设用地受理与依法依规管地用地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征地率、供地率挂钩,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约利用评价与调区扩区挂钩,节约集约用地成效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考核评价挂钩。对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书面向市政府说明具体原因及理由。同时,对进度缓慢、处置不力的,暂缓该地区建设用地项目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