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相关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省、市下达的和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市和区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区政府规定权限,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区节约用水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落实有关用水、节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负责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水系及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并负责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区本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水利工程征地移民政策和法规、规章,编制落实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验收、监督评估和后期生产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堰坝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开展全区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水利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工作,对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监督,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城市供水、排水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市区供水、排水专项规划。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自然灾害防救的职责分工。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和技术支撑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区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区生态环境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3.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