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1.将第五条中的“国土资源”、“工商”、“城管”、“环保”修改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
2.删除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四十一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