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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 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 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但需要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第十七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为职工建造或者购买住房,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第十八条

职工或者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由单位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同受托银行审查,并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运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保值、增值,但不得用于直接投资或者委托他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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