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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附则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6月30日止。 第三十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6月30日止。

第三十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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