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1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一军
2019年11月27日
为了适用“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二、对《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适用“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二、对《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对《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