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含通城经济开发区)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危旧房屋(以栋为单位)收购。
第二条 危旧房屋收购坚持政府主导、规划优先、自愿申请、认定合法、补偿公平、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和管控到位的原则。
第三条 危旧房屋收购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城管执法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密切配合。
县住建局负责危旧房屋收购申请的受理、估价,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价格进行确定,并负责收购协议签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房屋土地权属认定、产权手续注销;
县财政局负责收购资金筹集及拨付;
县国资局负责对收购房屋资产进行备案。
第四条 危旧房屋收购按以下程序实施:
1.危旧房屋产权人向县住建局提出收购申请;
2.县住建局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对拟收购房屋权属、面积、用途、评估测算、方案审定等进行认定;
3.县住建局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4.县财政局按协议价格将资金拨付到县住建局进行安置工作;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房屋产权手续变更办结,房屋所有权人实际移交房屋后,县住建局直接将收购资金按协议支付到产权人账户。
第五条 被收购的危旧房屋以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必须手续齐全,权属明确。
第六条 对因历史原因导致手续不齐的,比照《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认定及处理办法》,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被收购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认定,并提出书面认定意见,作为估价及收购的依据。
第七条 被收购的危旧房屋一律采取货币化收购,按照房地产评估价进行收购。
第八条 被收购的危旧房屋为唯一住房、本人自愿在县城规划区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选购商品房的,按照购买价格的20%给予奖励。对特殊困难户,经调查核实后,报县政府按“一事一议”处理。
第九条 县住建局与被收购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收购协议》,在房屋权属转移办结并移交后,由县住建局组织对危旧房屋进行拆除。
第十条 收购的危旧房屋依法拆除后,由县城管执法局建立管理档案,设立明显标志,进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用于绿地、停车场、休闲场所等公共公益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拟出让宗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公示、建设规划的审批和出让方案的制定及集体土地报批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必须按要求报批,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
第十三条 列入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国有或集体土地征收计划和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