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5.5.2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相关规范问题
(沪消发[2002]333号《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避难层(间)的问题:
1.1 通向避难层(间)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在避难层(间)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1.1 楼梯间应开设直接进入避难层(间)的门;
1.1.2 避难层(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且朝避难层(间)方向开启;
1.1.3 楼梯间内应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避难层楼层显示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1.1.4 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在火灾发生时播报避难层(间)所处的楼层位置。
1.2 避难间附设在办公、客房等人员使用的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2.1 设置避难间的楼层不得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厨房等直接动用明火的场所;
1.2.2 避难间与该楼层的其它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避难间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
1.3 当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3.1 设备间、竖井与避难层之间应用防火墙或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走道隔开;
1.3.2 除水泵房、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设备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层;
1.3.3 设备间的检查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层。
1.4 当利用裙房屋面设置避难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4.1 主楼面向裙房屋面一侧外墙不得设置玻璃幕墙;
1.4.2 楼梯间通向避难层的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分隔至楼板或梁底,开向走道的房间门不应超过3扇,且应设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向房间内开启。
1.5 其他防火措施应按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有关避难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