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二、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预售商品房的,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
(二)应当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预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四)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用。
四、关于对违规预售商品房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外宣传和销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房屋,依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08〕272号)精神,属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属违规预售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 未按规定实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哄抬房价或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三)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者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代理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由新闻媒体曝光,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直至清出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不得违规预售商品房;购房者应理性选房,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以防利益受损;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的监管,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六、本通告有效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