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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2022/07/1613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三条同一处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的评估现值。 第二十四条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如需翻建扩建房屋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三条同一处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的评估现值。

第二十四条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如需翻建扩建房屋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分抵押房地产:(一)抵押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二)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三)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馈赠人或者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四)抵押契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照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之费用;(二)支付与该抵押房地产有关的法定税费和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债务及违约金;(四)余额退还抵押人。同一处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价款不足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抵押契约即行终止。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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