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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使 用

2022/07/1619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表面清洁、维修可以使用相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表面清洁、维修可以使用相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划实施;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产权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建议,在所涉及物业的公共区域公示7日;使用建议中涉及维修项目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费用计入本次使用成本;

(二)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使用建议;

(三)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市物业办提出申请: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维修项目工程概算;

3、工程维修合同;

4、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对维修项目进行鉴定的,应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

6、其他相关材料。

(四)市物业办受理初审,报相关上级部门完成审核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首次维修资金拨付不得超过维修项目工程概算的50%;

(五)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到市物业办办理结算手续:

1、工程维修合同或结算协议;

2、工程决算书(或决算定案单)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3、工程发票;

4、其他相关材料。

(六)市物业办根据工程维修合同或结算协议据实结算,扣除5%的质保金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向维修单位划转剩余资金;

(七)工程保修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市物业办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向维修单位划转质保金。

第二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下称使用方案),并将使用方案在物业公共区域内公示7日;

(二)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

(三)业主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到市物业办办理备案: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支备案申请;

2、工程维修合同;

3、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四)市物业办受理初审,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出具备案证明;备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由市物业办通知业主委员会补正,补正后,出具备案证明;

(五)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和维修工程的结算及据实分摊费用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使用代管部门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项目,费用总额不足30万元的,由代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超过30万元的,由代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及用途。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市物业办提出申请:

(1)维修项目工程概算;

(2)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其他相关资料。

2、市物业办审查后认为确需应急维修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拨至维修单位。首次维修资金拨付不得超过维修项目工程概算的50%;

3、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六、七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业主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市物业办提出维修项目备案:

(1)工程维修合同;

(2)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其他相关资料。

2、市物业办审查后认为确需应急抢修的,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出具备案证明;

3、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的,市物业办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申请人、业主委员会或市物业办应当在应急维修项目完成后,在所涉及物业的公共区域内,公示应急维修费用及据实分摊费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支付维修工程款时,差额部分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提出分摊方案续筹。

第二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其他根据国家规定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生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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