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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附 则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八条 有二个以上业主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6日起施行。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已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开户的物业项目小区,仍按照原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渡期后,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有二个以上业主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6日起施行。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已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开户的物业项目小区,仍按照原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渡期后,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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