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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锦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划定。 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设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活动,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处置生活垃圾; 2.堆放、贮存化工原料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划定。

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设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活动,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处置生活垃圾;

2.堆放、贮存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3.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4.建设畜禽粪便晾晒场;

5.开发房地产;

6.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油库;

2.放养畜禽;

3.非因供水或者水源保护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码头以及通行船只、排筏或者其他自制工具;

4.农业种植;

5.使用化肥、农药;

6.排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7.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8.在水体中洗刷衣物或者其他生活物品;

9.网箱养殖,组织进行水上训练、露营、餐饮。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第十条 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擅自驶入水源保护区;确需驶入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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