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省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及上级批转的重大案件及专项工作。
(四)负责全省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开展管理国籍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豫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全省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七)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维护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九)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剑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一)组织开展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我省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组织开展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拟订全省公安机关被装配备标准、制度,参与拟订公安机关装备、经费标准,拟订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省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全省警用直升机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全省公安机关与省外、境外警察机构的业务交流和合作。
(十五)统一领导全省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总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拟订全省公安队伍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省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规划和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河道、湖泊的防洪规划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负责提出国家、省、市及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县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乡(镇)、办事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承担水能资源的调查工作,负责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长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编制、审查全县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七)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湖泊、水库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跨乡、镇、区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参与河流、湖泊、水库的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开展全县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县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域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全县水利的价格、信贷、税收、财务等经济调节建议。
(十三)负责全县引黄灌溉工作。编制引黄灌溉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引黄灌溉的开发利用;负责引黄灌溉工程建设和管理;负责黄河滩区建设和综合治理。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