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拟、报批全县房地产业、住房保障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规划,研究拟定全县房地产业、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四)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负责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核发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五)负责房产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负责房地产开发单位、中介服务单位、房屋拆迁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审核上报认定工作。
(六)负责办理房屋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负责房屋测绘和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七)负责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八)负责指导、推进城市物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监管和使用审核。
(十)负责全县国有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房地产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深化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筹集运用及管理好住房资金,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体制。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