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理论和政策研究。(二)组织编制、修改、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修改、报批、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编制工作;配合编制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三)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城市环境、园林绿化、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设施、小品及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法定许可事项的办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工程及其直接相关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对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进行规划保护工作。(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验线等批后管理;协调、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规划违法案件;承办规划区范围内涉及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市场管理和规划成果质量监督。(六)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七)负责全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委员会和海岸带规划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