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公布)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规章(6件)
(三)《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
1.删除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保障性住房”。
2.将第七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数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面向社会公布。”
3.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续筹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交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