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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 五、《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1.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

五、《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1.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或者修缮治理。”

2.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须严格履行租约规定,按月交纳租金。”

3.删去第六章。

4.删去第四十七条。

5.删去第四十八条。

6.删去第五十一条。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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