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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修缮

2022/07/166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条 房屋修缮资金,依据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进行筹措。 公有房屋维修资金的筹措: (一)房租收入中规定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资金;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划拨的资金;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中部分盈余的资金;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私有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二十条 房屋修缮资金,依据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进行筹措。

公有房屋维修资金的筹措:

(一)房租收入中规定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资金;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划拨的资金;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中部分盈余的资金;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私有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各房产管理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依照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和其他对修缮负有责任的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房屋所有人和其他对修缮负有责任的人对房屋应及时修缮。因不及时修缮房屋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使用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设施有监护的责任,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使用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维修过程中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阻碍,导致房屋维修发生困难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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