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年10月10日鞍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1年11 月30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4月1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