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业管理。
(二)拟订区建设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区重点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初审区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指导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筑法规,对辖内建筑项目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指导城镇规划、区内乡村规划、宜居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县(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和统筹协调重点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五)负责区属建筑行业管理,协调和指导有关工程建设设计、工程招标、工程价格评审、规范辖区内建设市场;检查、监督建筑企业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六)负责辖区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
(七)负责辖区内农村私房报建及监管委托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建设、协助市海事局抓好渡口渡船管理、监督安全航运。
(九)管理指导辖区内燃气安全储运、存放、使用。
(十)会同市环保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综合管理全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指导本系统加强财务成本、固定资产、对外经济合作、劳动工资、安全生产管理,搞活经营、增加效益。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