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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招标制项目法人招标制的特点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项目法人招标制是一种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综合为一体、以公共决策为前提、在竞争性市场选择基础上,与市场主体合作引入社会资本的一种关于风险分担的制度安排;它又称项目业主招标,由政府通过面向社会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共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法人。它的显著特点就是“谁招标、谁中标、谁建设、谁管理”,明确了项目中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最终责任人、法人代表,以及各自的权力与义务。 (一)政府投资项目法

项目法人招标制是一种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综合为一体、以公共决策为前提、在竞争性市场选择基础上,与市场主体合作引入社会资本的一种关于风险分担的制度安排;它又称项目业主招标,由政府通过面向社会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共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法人。它的显著特点就是“谁招标、谁中标、谁建设、谁管理”,明确了项目中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最终责任人、法人代表,以及各自的权力与义务。

(一)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招标制区别于一般工程招标制的特点

其次,通过项目法人招标制实现项目的风险由项目法人与政府共同承担。项目的风险损失,指在政府投资过程中,有项目决策失误、建设施工错误、运营维护不当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项目法人招标制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条件下选定的项目法人与政府协商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可以完成风险责任共担的局面,如果凭借合理的合同设计可以进一步清晰的划分风险损失.激励政府部门和投资人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有助于投资项目高效完成。

再次,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属于投资数额大,投资项目时间长,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社会资金面临同报期长的特点。政府投资项目对于注入的社会资金也具有相当高的资质要求,具备专业化的咨询机构配置,可以持续稳定的运作和经营项目。

(二)落实项目法人,明确法人权利与义务

以政府为主导的综合公共决策的政府代表机构,代表政府进行竞争性的公开市场选择以形成投标人,确定中标人。由中标人单独形成或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指定机构组成的、负责投资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财政探索与研究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市场经营主体,即为项目法人。特许经营协议在政府与市场投资人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确定了项目法人权利与义务。它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契约,规定了政府和市场投资人双方围绕投资项目所形成的各项权利义务,构建了关于项目的利益与责任的分配机制,也就是损益风险分担机制,达到责、权、利明晰的目的。

(三)通过竞争性的市场选择,引入社会资本

招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可利用专业化咨询公司开展招标投标代理,以市场的专业化服务减轻投资项目决策前期的决策辅助,与决策支持方面的政府财政和工作负担,减少政府机构的行政干预,发挥市场机制自发性作用。及时发布信息,增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的透明度,稳定投资人的信心,为非政府投资主体提供更多的投资信息和机会,使有融资能力和建设运营组织实施能力的市场主体能够进入政府投资领域.参与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行全过程。以市场化的方式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引入社会资本供给社会所需的公共物品。这样的中标人组成的项目法人为建设项目选择了富有投融资经验和能力的法人,确保了项目资金筹措的充分、及时和经济,保证了项目按期、高质量地完工和交付使用,也能够保证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和维护方案可以在经济、高效的机制下,在可靠的维护下运营。

(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职能部门协调合作

在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招标中,政府与市场投资人以特许经营协议形式形成市场契约关系,从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投资者和建设管理者转化为与社会资本之间围绕投资项目的平等的市场投资伙伴。这种角色和职能的定位使政府能够摆脱具体经济事务的纠缠,致力于项目建设运营的宏观综合把握。通过公共招标决定项目法人,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引导作用以及政府信用和政府政策的杠杆作用,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也避免使政府投资项目中引入的社会资本暴露在政府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项目风险中。项目法人招标制的实施,有利于打破政府职能项目分割的局面,将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统一的整体,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和联动机制,建立各相关部门并联式的项目管理模式。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招标制的引入,将市场机制和政府导向两种机制有效结合,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项目完成率大幅提高。在有效的监管和激励约束条件下,政府的寻租可能性会大大减少,促进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确立,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进行公共项目建设的一种新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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