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市场的准人环节.项目招标人在利益驱使下违反有关法规,联合招标代理机构,以多种不法手段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阻碍有竞争实力的社会投资人参与公平投标。
二是招投标中的询价机制不合理,采取“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导致低成本恶意竞争,工程质量骤降。全国公开招标评审制度均采用专家评标制,专家凭借主观判断决定中标人,在价格优势,项目设计质量竞争上没有法律或专业规定约束,使投标人有空可钻。
三是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能实施合理监督,导致投标人串通投标,联合围标。专家独立评标,缺乏监管机构监督。没有事后评价机制,无法评价专家职责或追究事后责任,易引发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