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重要审计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拟定、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负责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工作,负责统计、档案、财务、行政管理、安全保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审计科研等项工作;负责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审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财政审计科。拟定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级国库办理市本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指导县区财政审计业务。
(三)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审计与市财政资金有关的市级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群众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审计调查,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开展全市性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区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四)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负责审计市政府农业与资源环保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农业与资源环保等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业水利、畜牧、农机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畜牧、资源环保、农机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区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五)经贸审计科。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驻鹤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审计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国有重点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指令审计的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进行审计;负责对政府所属的粮食、商贸、物资等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对内部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区经贸审计业务。
(六)社会保障审计科。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投融资、担保机构。指导县区社会保障和金融审计业务。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并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对国家和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对市政府指令的投资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八)外资运用审计科。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国债资金,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提供项目审计公证报告,负责对我市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审计部分市直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指导县区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九)法规科。负责审计法规审理制度和办法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对执行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法规工作;开展审计调研。
(十)综合科。拟订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制度;审计项目的审理复核;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和监督的建议;负责机关文秘和行政事务。
(十一)党政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对市直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县(区)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和县(区)公、检、法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受县(区)委、政府的委托,对县(区)审计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企事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对市直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三)计算机审计中心。组织、指导和监管计算机审计工作;管理维护计算机审计网络和相关设备,提供计算机审计技术服务;组织计算机审计培训和技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