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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675 作者:佚名
导读:(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协调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协调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及装饰装修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执法;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

(六)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城镇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负责全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城管执法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建设行业稽查责任。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实施及新技术推广。

(十二)承担建材行业综合管理的责任。拟订建材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征收和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十三)承担燃气行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制定燃气行业的有关规章制度;拟订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并组织实施燃气资源配置工作;负责燃气资源的开发和整合工作;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四)承担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责任;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指导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指导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人民防空的宣传培训工作。

(十五)承担测绘行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研究制定全县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工作;会同国土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组织制定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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