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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022/07/1619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黄冈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黄冈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指导、市场运作、业主自治、契约自由、行业自律、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县政府负责把物业管理纳入社会管理范畴。

县房管局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监管工作;

(三)负责物业管理选聘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

(五)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

(七)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及有关问题;

(九)会同人社部门,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二)督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管理活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的关系;

(三)负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活动相关联席会议;

(四)参与本辖区物业管理检查和考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自的物业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

(一)对审批后的建设项目(工程)搞好批后监督管理,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行为予以查处;

(二)对违法违规施工、装饰、装修等破坏承重墙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予以查处;

(三)对建设、施工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及约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予以查处。

县规划局

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负责对新建项目的各项设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对开发建设单位擅改规划设计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

县城管执法局

(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破坏公共园林绿地、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因从事餐饮、娱乐、建设等经营活动带来的油烟、噪音等污染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县公安局

(一)会同民政部门开展门(楼)牌清理、编制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开展安装及维护工作;

(二)依法打击处理违反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依法查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

(四)依法打击处理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科学指导视频监控平台等安防设施建设。

县消防大队

(一)对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消防演练的进行查处;

(二)对占用、堵塞、封闭的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对在小区内设立、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行为的进行查处。

县物价局

(一)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时,进行审核并颁发《物业服务收费监审证》;

(三)对超范围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质监局

(一)对违反规定,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或无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水、电、气表等)未经检定投入使用行为的查处;

(三)对不按规定擅自安装、使用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上述设备维修、保养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文明办应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范畴。

县工商局负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直供管网到户,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五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撤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本县新建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应当结合旧城区改造,分步实施物业管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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