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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物业管理办法第七章物业服务收费

2022/07/1624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依照《黄梅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和《黄梅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其他住宅、非住宅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具体价格,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物业交付使用前及以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依照《黄梅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和《黄梅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其他住宅、非住宅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具体价格,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物业交付使用前及以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特约服务收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出具物业服务费结清证明。

第五十一条出售后已交付物业买受人或者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实际交付的物业,业主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十二条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县物价局批准,可以按照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停车费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部分管理服务费用。

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委托单位可以向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关的代收业务劳务费,但不得采取变相涨价的方式,将上述费用转嫁由终端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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