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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物业管理办法第九章附则

2022/07/1615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黄梅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黄梅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梅政发〔2007〕36号)同时予以废止。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黄梅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黄梅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梅政发〔2007〕36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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