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龙岩市除中央驻岩单位外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龙岩市除中央驻岩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3860元(2015年龙岩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438元×3倍÷12个月≈13860元,以四舍五入计算),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月缴存额=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13860元×最高缴存比例12%=1663.2元≈1663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贷款 合计不得超过3326元。
(二)龙岩市中央驻岩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龙岩市中央驻岩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3099元(2015年龙岩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438元×5倍÷12个月≈23099元,以四舍五入计算),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月缴存额=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23099元×最高缴存比例12%=2771.88元≈2772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5544元。
二、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5%,市本级、新罗区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36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35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67.5≈68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36元)。漳平市、永定区、上杭县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24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23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61.5≈62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24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14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13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56.5元≈57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14元)。
三、工资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以上标准于2016年7月10日前携带相关材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