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督办、新闻宣传、档案、保密、保卫、接待、后勤服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外事工作;负责主管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工作。
计划财务科
编制年度财务用款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与审计;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国土资源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税费进行监督管理。
法规监察科
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开展国土资源政策研究,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政策、规章草案和论证工作;审查、协调、修改有关部门和本局各科室提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和行政复议工作。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拟定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信访件,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情况。
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乡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参与城市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审核;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和综合统计工作。
负责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提出开发整理资金拨补意见;办理需省、市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开发的立项审查、报批工作。
建设用地管理科
负责组织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工作;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配合行政审批科做好市级各类建设项目供地审查、汇总、报批及做好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协调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负责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配合行政审批科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报批、土地交易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工作;指导全市开展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参与对土地估价、交易代理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市场管理;组织开展城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对地价评估工作的监管,指导和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算、上报批准后公布;负责市属以上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城乡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统计、登记、发证、权属变更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测绘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制定全市测绘管理规定、法规、规章制度和测绘事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市级基础测绘计划;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辖区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市级限额内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的报批工作,做好辖区内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密级测绘成果的检查和向外提供测绘成果的报批,负责辖区内测绘单位的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密级测绘成果领用和销毁的审核,并做好销毁清册的上报备案工作;按权限规定负责测绘项目立项和开工许可的审批工作,指导县(市、区)、乡(镇)测绘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科
负责市级审批权限内所有报件受理申请,包括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临时用地、个人住宅用地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租赁、转让、抵押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土地他项权力登记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纠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测绘作业证审核、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核,采矿许可证审批登记发证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采矿权的招标、拍卖,采矿权的转让、变更、延续、出租、抵押登记,以及土地交易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工作。组织相关科室对有关事项实施会审,负责上述受理报件的转报、审核、审批。
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负责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出租审批登记;调处重大采矿权争议、纠纷;审查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核上报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质环境与地质勘查科
组织编制、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及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组织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地质灾害的勘察工作;管理地下矿泉水、地热水的鉴定评审结果,保护矿泉水源地;组织申报并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计划;组织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会审、报批和管理;依法进行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调处探矿权权属争议和纠纷;负责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上报探矿权评估机构资格;负责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和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减免的办理上报工作。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上报,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