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贯彻实施地方性的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地方性国土资源管理配套政策和规定;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参与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和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并拟定鼓励耕地开发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指导、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开发耕地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统一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方性配套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市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实施农村集体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定期修订、指导公布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七)主管全市城乡农用地转用、征用工作;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国家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组织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发布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出租的审批登记;审核上报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上报地质勘查单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使用;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审核上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审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以及财政拨给的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代市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契税及土地管理其他费税。
(十一)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宣传、科技开发工作和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干部人事工作,协管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队伍建设。
(十三)根据省编委规定,履行全市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管理市测绘管理站。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