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拟订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承担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依法负责全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指导、督促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建设,承担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四)承担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和运营规范;指导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等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全区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行使公路路政的行政管理职能,检查、指导、协调全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和公路路产的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
(五)负责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全区内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或参与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投融资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水路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或核准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编制区级交通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的执行;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受区财政部门委托,负责监督交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
(七)指导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工作;开展有关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承担全区国防交通战备日常工作,规划全区交通战备网络布局;拟订和组织交通战备项目建设,物资的储备和调用计划;组织和管理训练国防交通保障队伍,配合军事部门,做好国防动员和征用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