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洛政〔2015〕17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以下简称“龙门园区”)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建设项目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建设项目。
二、征收主体:洛阳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委会。
四、征收范围:东至伊河大堤,南至龙门桥,西至龙门中街,北至龙门大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五、征收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要积极配合,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共同做好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
征收现场办公地址:龙门中街联通公司二楼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建设项目指挥部(联系人:王建斌 联系电话:6598128613937979987)。
附件: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