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2年1月15日,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对《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修改,使本市、外省市及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平等适用法律、法规,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同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止执行部分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是可行的。《修正案(草案)》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起草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建议稿)〔简称《决定(草案)》(修改建议稿)〕。
《决定(草案)》(修改建议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