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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二)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建立煤、电、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行调控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三)负责拟订、实施全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

(二)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建立煤、电、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行调控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三)负责拟订、实施全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规范文件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负责电力(含水电)、医药、糖业、包装的行业规划、行业管理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五)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拟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商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措施并实施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七)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体系,拟订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划的管理制度;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组织拟订和协调内外贸政策和进口政策,负责有关部门编制审报国家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国家下达我市重点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口配额的分配计划;协调外贸货运。

(八)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办法、措施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性企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及章程的审核,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职工教育工作。

(九)草拟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办法、措施;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需由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财务总监的国有企业名单;参与审核财务总监提出的财务报告;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指导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国防科技工业行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和船舶工业行业的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国防科工委及各军工部门需要地方政府办理的业务。

(十一)负责横向经济联合和区域经济协作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行业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口岸工作,研究制订全市口岸的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口岸建设;负责口岸的审核申报、筹措、管理口岸的建设资金;协调处理口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指导我市外贸、外经、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指导全市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推行外贸企业现代化管理。

(十四)参与起草全市外经贸进出口贸易、实际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我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政策、措施;提出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的宏观控制建议;研究和推广各种新的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指导全市商品出口广告宣传。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防城港市外经贸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的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贸易政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管理和协调全市外商投资工作。调查、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协调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方针、政策、法规,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战略部署,草拟招商引资有关的政策、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利用外资项目中的纠纷及协助推进投资软环境建设。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执行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分析和统计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出口情况,申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计划;组织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和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

(十八)负责管理全市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监督外援项目的情况。负责全市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补偿贸易业务以及特定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的初审、审核、备案和组织管理工作。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市无偿援助、经济技术合作事务;指导监督外援项目执行情况;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援助以及外援项目。

(十九)贯彻和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防城港市有关边境贸易(含互市贸易)政策,归口管理和协调全市边境贸易。

(二十)负责全市各类外经贸企业经营权初审和上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格的审定;负责各类外经贸企业资格的年度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市进出口贸易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积极建立和扶持我市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执行国家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审核和申报我市企业在境外投资办实业,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十一)负责实施、指导与监督市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和对外招商活动。

(二十二)参与全市外经贸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贯彻执行全市外经贸发展战略,监测和分析宏观运行状况;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会、会计、审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监管直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内部审计;协调外经贸出口退税和银贸、关贸、税贸、汇贸、财贸等方面关系;负责外经贸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二十三)负责向防城港市商务局、自治区商务厅和计划部门提出我市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计划和编报工作。依法负责我市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以及反倾销应诉。

(二十四)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审定的招商项目库中,分批向外推出招商。负责拟定年度招商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五)牵头负责重要外商的接洽,高质量提供各类信息服务,按招商项目性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进行招商项目的前期洽谈,协商有关单位落实首席谈判代表,组建项目洽谈班子,并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进行各项协调和政策指导;广泛传播市的商业项目信息,创新招商形式,研究和提出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招商引资的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六)负责按国家规定由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承担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初审,并负责接受外商委托,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为外商投资项目落户东兴市提供各种便利。对本市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并定期上报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二十七)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管理,研究分析行业国内外市场情况,提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促进行业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协调软件、系统集成相关重点项目的实施;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相关工作;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促进社会和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发展;提出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政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负责协调无线电管理相关事项。

(二十八)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及商贸领域信息化发展;按规定对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九)拟订全市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内外贸一体化区域性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十)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一)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家畜定点屠宰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地方投融资企业改革和实施行业管理;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和上市有关工作。

(三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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