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期宣布了一项针对全市老旧小区的重要政策调整,明确指出所有已完成改造的老旧小区均需建立健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体系。这项政策的出台,是基于对老旧小区改造后长期维系与更新需求的深刻洞察,力图构建一套有效的长效机制,确保改造成果得以持久保持,持续提升居民的居住满意度。
根据政策规定,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划内已完成改造任务,但尚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被赋予了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在此过程中,业主委员在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报备。对于暂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居民委员会将临时承担起相应的职责,组织推进维修资金的筹集工作。
社区党组织在收到报备后,将发挥指导作用,协同居民委员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及业主代表等多方力量,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和规划老旧小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路径与措施。居民委员会还将指导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就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建立标准和交存金额等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并作出决定。为了方便业主,交存方式灵活多样,既可通过短信链接在线完成,也可直接前往天津银行的任意网点办理。
此外,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将积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力推动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建立工作的实施;民委员会则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则需提供主动服务,对建立过程给予全面指导。
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已完成改造的小区,其他未经改造的老旧小区也可在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参考上述流程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已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其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程序将遵循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及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的这一系列举措,不仅为老旧小区改造后的长效管理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也为全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树立了新的标杆,展现出天津在城市更新和民生改善方面的决心与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