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炭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Carb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炭素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行业性的、非盈利性的、自律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宏观调控、为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不断提高炭素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进行“双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民主办会,以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行业内部事情,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炭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344室(原冶金部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要求,逐步健全和强化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行业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炭素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审查;
(三)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反映会员的要求;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五)进行炭素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参与制定、修改炭素行业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等;
(七)制定炭素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八)组织炭素行业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与国外炭素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九)组织炭素企业建立反倾销预警监测机制,并做好反倾销的起诉、应诉工作;
(十)举办炭素行业情况的报告会、研讨会;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一)协调炭素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炭素行业公益事业;
(十二)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三)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四)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单位会员必须是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和有关的事业单位、并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必须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无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可以是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或从事炭素行业、企业经济管理的负责人及经济政策研究人员,或从事炭素生产、教育、科学研究的专家和高级职称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协商、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单位),按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单位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但该单位要报告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专职秘书长可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经常务理事会协商、推荐的下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报代管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会议选举。选举和聘任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熟悉炭素行业情况,热爱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因会长不在北京工作,也可以由会长提议,常务理事会研究,委托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领导本协会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4月2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