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调控等项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县财政税收的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参与全县对宏观经济实施平衡和调整政策的制定。
(二)编制并组织执行全县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同级人代会报告预决算执行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政府采购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县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四)管理全县公共财政支出;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县统一的支出标准和规定;贯彻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逐步推行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五)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债务和政府外债的管理办法;参与国际贷款的谈判和磋商业务;负责拟定贷款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负责地方彩票的监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督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全县的会计管理工作,拟定和执行全县会计管理工作条例;指导和监督全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县、乡会计核算中心;指导管理全县社会审计。
(八)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改革和建议。
(九)制定全县财政科研和教育规划,搞好财政人材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报导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