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和民用航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县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政策,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编制全县交通行业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县(含汽车客货运输市场、汽车技术检测,
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人员培训)行业管理;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指导城乡客货运输的协调发展,对关系救灾、抢险、战略等紧急客货运输进行必要的调控。
(四)负责全县交通建设(含客货运输和旅游运输站点
建设)的行业管理,维护公路建设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组织实施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监督全县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实施。
(五)负责全县公路及其设施建设的维护、路政管理、运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路、桥梁、收取通行费、站卡设置的协调和归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科技政策,实施交通行业计量、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
(七)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运输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讯导航、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省、州、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组织协调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九)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搞好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和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一)贯彻国家、省、州交通运输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科技开发。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全县交通行业法制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
(十三)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负责全县交通战备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