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十堰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研究制订相关市级标准、全市统一定额。
(三)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和管理建筑市场进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施工安全、拟定施工、建设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重点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负责全市城市、村镇、燃气、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监察、污水处理、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监督工作。
(五)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对旧城改造的设计、建设、开发实施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和资质管理工作。
(六)制定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利用。
(七)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所属单位开拓国内外建设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劳务合作。
(八)综合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指导全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九)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建设系统的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负责对直属单位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