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乌兰浩特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乌兰浩特市水务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本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2)本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本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6)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公开网站是市政府网站,指定公开地点为乌兰浩特市水利局政务公开栏,公开时间为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本机关还将采用政府公报、新闻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乌兰浩特市水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1374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方式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乌兰浩特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并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政府网站下载填写并通过电子邮件递交《申请表》即可。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乌兰浩特市水利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2)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8)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接待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