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水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入库水源和水库水体定期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监测结果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水库管理机构。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库工程设施和设备安全检测,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库水情、雨情自动测报、通讯等自动化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采取措施,增强水库调蓄能力。
水库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和相关设施的操作,应当由水库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非专职人员不得操作。
水库管理机构在发现违反本条例禁止的行为或者接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自治州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制定水库安全和水污染应急预案,当发生可能造成水库水污染或者危害工程安全、输水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
水库实行有偿供水。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由水库管理机构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水库管理机构可以停止供水。
收取的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库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