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有关防灾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核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拟订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及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规划和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执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负责全县建设稽查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防灾宣传教育,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