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和农业资源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草拟全区水利和农业资源开发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2)组织拟订全区水利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主要河流、堤防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区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
(3)依法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管理全区城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负责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及应诉工作。
(4)指导全区水利基本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实施工作;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包括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
(5)承担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旱工作;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和乡镇供水工作,协调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指导全区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6)负责对全区农业资源的动态监测,搞好后备资源调查,建立区级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库;编制和审核开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我区农业资源开发的投资。
(7)负责全区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统计工作,建立全区开发项目系统管理信息网络;负责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科技推广和应用以及人员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
(8)负责筛选、评估国家、省和市、区立项的农业资源开发项目,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负责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技术合作、对外交流和外资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
(9)指导本系统内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负责有关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系统内国(公)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综合经营工作。
(10)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