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认会计原则取代非公认会计原则则不属于会计原则变更,应视为会计差错更正。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同类经济业务在前后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应该保持一致,但是,当企业经营环境等发生根本性变化时,企业有时就有必要进行会计原则的变更。例如,将存货计价方法由先进先出法改为加权平均法,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直线法改为使用年限积数法,等等。会计原则的变更虽然可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也给前后各期财务报表的对比带来了困难,如果不提供详细的信息,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认为前期业绩比本期业绩好或坏,而实际上这种所谓的“好”或“坏”,也许是会计原则的变更所引起的。因此,为了帮助报表使用者把营业活动与会计原则变更对损益产生的影响区分开来,就有必要将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的年度的累积影响在变更年度的利润表上单列项目进行反映,按税后净额列示在利润表的非常项目之后,净收益之前,并在报表附注中揭示会计原则变更的情况及原因,以提高利润表信息的预测性和可比性。
例如:某公司2002年初购买某项固定资产,其原始价值为15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公司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04年改按使用年限积数法计提折旧,由于折旧方法变更对以前的年度损益的累积影响计算如表所示。
年份 |
直线法 |
使用年限积数法 |
差额 |
---|---|---|---|
2002 |
30000 |
50000 |
-20000 |
2003 |
30000 |
40000 |
-10000 |
合计 |
60000 |
90000 |
-30000 |
设所得税率为30%,则该公司折旧方法变更的累积影响可揭示如下:
非常项目和会计变更前净利润 310100
非常项目(扣所得税6000元) (14000)
会计原则变更的累积影响额(扣所得税9000元)
净利润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所得收益、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债务重组损失信息均需在利润表的补充资料中再予以单独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