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拟订和实施城市管理有关规定。
(二)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拟订和实施城市管理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数字城管智慧化。
(四)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乡村道路的建设、维护和交通运输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
(五)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外立面装修、“街道家具”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便道(人行道)、广场(游园)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道路扬尘、露天烧烤整治工作。
(八)负责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道路清融雪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应急保障,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应急工作的指导工作。
(九)集中行使“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
1.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内违反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杆落叶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法搭建建筑物、河道内违法取土行为的的行政处罚权;
8.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承办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