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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建筑业协会自律公约

2022/07/1682 作者:佚名
导读:保康县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保康县建筑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县建筑业的

保康县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保康县建筑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县建筑业的具体情况,由保康县建筑业协会制定。

第三条 凡在保康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所有建筑业活动的单位(施工、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事,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把我县建筑业塑造为诚信行业、文明行业。

第五条 凡在保康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应首先取得保康县建筑业协会会员资格,并持有保康县建筑业协会网员证,方可从事营业活动,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条 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诚信原则,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陪标、捣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不以虚假手段骗取中标,不得以承诺建设单位的无理要求为条件参与投标竞争。

第七条 同行之间在承揽工程中不相互恶意压价,共同抵制业主(工程发包方)的不合理要求,不与业主签订“阴阳”合同。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强化过程控制,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偷工减料,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十条 严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削减安全经费,足额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费,保证安全措施到位。严禁违章作业,杜绝野蛮施工,做到施工不扰民,作业不污染,确保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费用由招标人支付,不得向投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公平、公正执业,严格执行有前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管理的规定,不得弄虚作假、随意抬价、恶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片面迎合业主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三者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不克扣、不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 对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有违反公约行为的,及时向建筑业协会反映、举报。

第十六条 重承诺,守信誉,认真履行协会会员各项义务,信誉至上,诚信经营,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首先,树立建筑员工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保康县建筑业协会负责对自律公约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落实。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者,根据情节严重,由保康县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以下惩戒:

1、在新闻媒体曝光;

2、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3、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网站上公布,并作为对企业综合考证的依据。

4、根据有关规定,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暂停企业参加招投标资格,暂扣、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证书。

5、根据《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考核结果,扣诚信

保证金。

第十九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于2009年5月21日保康县建筑业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报保康县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由保康县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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