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治理模式与股东利益最大化
股东治理模式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目标。其假设条件是:在典型的公司中股东得到“剩余回报(residual return)”并承受“剩余风险(residual risk),从而实现股东回报最大化就实现了社会财富最大化。但是在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上存在着两种观点(布莱尔,1995):
第一种观点:金融模式(finance model)
认为公司由股东所有并进而认为公司应按股东的利益来管理,试图促使经理人员对股东利益更负有责任(尤其是在伯利与米恩斯企业中)。金融模式的主张者相信,通过政策激励和采取最大化短期股票价格的行为是为股东利益服务的最佳形式,因为他们相信,今天的股票价格是反映公司未来利润和增长的最佳市场评估。其理论基础是“有效市场理论”。因此,他们主张为公司控制提供一个不受限制的市场,并主张增大股东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市场短视
市场短视派认为金融市场的压力使公司经理只关注短期利益,这样会对公司的长期管理产生一种经营决策上的偏导,从而降低公司长期资产的价值。罗伯特"para" label-module="para">
当金融模式主张者希望增加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影响时,市场短视派则希望公司治理可以在股东压力下,特别是在短期股票价格业绩中保护经理,或替代性地通过阻止交易和鼓励长期持有股票来试图实现股东的利益。但两者都认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可导致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
(二) 利益相关者治理与社会财富最大化
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认为应把社会财富最大化作为公司治理的目标。布莱尔(1995)认为,在大多数现代公司中,股东只承担有限的责任,股东的风险可以通过投资多元化而化解,或选择退出,一部分剩余风险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当股东不承担全部剩余风险时,股东治理模式的假设不成立,不能由股东利益最大化推出社会财富最大化。布莱尔认为尽管股东获得全部剩余收益并承担全部剩余风险的假设存在缺陷,但当那些监督和控制公司的人获得(至少是部分的)剩余收益并承担(部分)剩余风险,以及那些分享剩余收益并承担剩余风险的人(利益相关者)被赋予监督权的话,股份公司可以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崔之元(1996)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29 个州修改了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要求经理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是为股东服务。斯蒂格利茨(1995)认为公司有多个利益相关者,公司的目标不是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而是满足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公司决策是多个利益相关者合力的结果。他认为股东中心理论忽略了包括政府在内的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把问题想象得过于简单,而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厂商理论模型。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推动了公司治理理念的变化。人们不再将公司治理问题局限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进一步认识到,公司治理是由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一个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