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对所在地综合影响的对策研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三组织编制全区境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按管理权限与项目法人和移民安置地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
四组织编制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移民工作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六负责安排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后期扶持资金和物资,并对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组织编制小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负责做好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负责移民专项资金的安排、检查和监督。
八负责全区移民工作的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移民生产技能培训,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承办特区人民政府和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