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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6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规定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2号)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5年下发了《关于订制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各地按《通知》要求陆续配备了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基本做到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经过几年的使用和配带,监察标志已有陈旧和破损,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人员的形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2009年全省统一换发新的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佩带范围。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业经省厅审查合格发给专职监察证的人员,包括各级分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同志。“两网化”试点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县也可酌情适量为经过培训的监察协理员和兼职监察员订制劳动保障监察标志。〖JP〗
二、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专业厂家制作,包括量体、加工和交货后的质量跟踪服务。每个监察员全套标志订做费用为3400元,价目表附后。未经省厅批准,各市县不得擅自更改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制式,不得自行购置。
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标志佩带仪式将在适当时间举行,请你们以设区市为单位于7月底前将名单和预付款报省厅,并协助厂家做好量体工作。
三、关于上次订制标志的一些遗留问题。 此次换发中一并妥善解决,请各市配合省厅做好核查、登记工作。